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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5-05-12 16:08 文字大?。? [ ]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人員以及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fā)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7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guī)劃、建設、收購、租賃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籌集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供應給特定人員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tǒng)籌規(guī)劃、分步實施、市場運作、配套建設”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有條件配租、有期限承租和有償居住。

  第五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完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措施和計劃。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規(guī)定,會同相關部門核定調整并報政府公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標準。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貫徹落實市、區(qū)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規(guī)定,制訂、分解、落實轄區(qū)年度實施計劃,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發(fā)展和改革、公安、監(jiān)察、財政、民政、建設、國土、規(guī)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統(tǒng)計、物價、稅務、人民銀行、銀監(jiān)等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總工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終審、公示以及崇安區(qū)、南長區(qū)、北塘區(qū)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的審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錫山區(qū)、惠山區(qū)、濱湖區(qū)、新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的登記、初審、公示、報送審查、配租及管理工作和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yè)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的登記、審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崇安區(qū)、南長區(qū)、北塘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的登記、初審、公示、報送審查和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的登記、審核、公示、配租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對象與條件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類人員對住房保障的實際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近期公共租賃住房的主要保障對象,有計劃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逐步擴大保障范圍。

  第九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司哂惺袇^(qū)城鎮(zhèn)戶籍;

 ?。ǘ┥暾埣彝シ险嫉某鞘兄械绕率杖爰彝藴?;

 ?。ㄈ┥暾埲思捌渑渑肌⒆优疅o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ㄋ模┦?、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新就業(yè)人員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司哂斜臼袘艏?;

 ?。ǘ┥暾埲司哂腥罩拼髮T盒.厴I(yè)證書,從畢業(yè)當月計算起未滿60個月;

 ?。ㄈ┥暾埲嗽诒臼械膭趧雨P系穩(wěn)定,已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注冊企業(yè))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滿3個月,并自合同履行起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ㄋ模┥暾埲思捌渑渑?、子女在本市市區(qū)范圍內無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顺钟斜臼芯幼∽C,并在本市市區(qū)實際居住滿2年;

 ?。ǘ┥暾埲嗽诒臼械膭趧雨P系穩(wěn)定,已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注冊企業(yè))簽訂勞動(聘用)合同1年以上,且合同履行1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

 ?。ㄈ┥暾埲嘶蚺渑肌⒆优诒臼惺袇^(qū)范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ㄋ模┦小^(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司驴芍涫杖敫哂谡嫉某鞘兄械绕率杖爰彝藴实?;

 ?。ǘ┥暾堉掌鹎?年內在本市市區(qū)有房產轉讓(買賣、贈予等)行為的;

  (三)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就業(yè)地戶籍的;

  (四)申請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已在本市市區(qū)領取過房屋征收拆遷安置等補償金的;

 ?。ㄎ澹┥暾埲嘶蛘吲渑?、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市區(qū)有私有產權房屋的;

  (六)正在享受單位住房補貼、補助或者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等住房保障政策的;

  (七)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會同有關部門核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實施。

  第三章 資金來源與使用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ㄟ^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ǘ┥霞壺斦a助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ㄈ┌匆?guī)定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ㄋ模┱鷾实母黝惿鐣洕M織籌集的資金;

 ?。ㄎ澹┏鲎夤沧赓U住房及配套設施的租金收入;

 ?。┥鐣栀浀墓沧赓U住房保障資金;

 ?。ㄆ撸┢渌绞交I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第十五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新建、改建、收購、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基本裝修、維修管理、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貼息等。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guī)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第四章 房源籌集與管理

  第十七條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規(guī)劃、建設、物價、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住房保障規(guī)劃擬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堅持小型、適用原則,并進行基本裝修,滿足基本住房需求,裝修標準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制定。

  第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應當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guī)劃和年度實施計劃,遵循“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多主體投資、多渠道籌集,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ㄒ唬┱罢畽C構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ǘ┱罢畽C構租用的城鄉(xiāng)居民擁有的自有房產;

 ?。ㄈ└骷夐_發(fā)區(qū)、各類工業(yè)園區(qū)籌集的住房;

 ?。ㄋ模└黝惼笫聵I(yè)單位、社會組織籌集的住房;

 ?。ㄎ澹┩顺龌蛘唛e置的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拆遷安置房、直管公房;

 ?。┢渌问交I集的住房。

  第二十條 各級開發(fā)區(qū)、各類工業(yè)園區(qū)及用工單位可以在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相對集中的地區(qū)建設集體宿舍、職工公寓等公共租賃住房,就近保障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及政府機構通過租賃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產權人簽訂租賃協(xié)議,租期不低于5年,并按公共租賃住房裝修標準進行必要的裝修,具備基本入住條件。產權人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合同的,應當提前2個月通知承租人,并賠償承租人相應損失。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政府機構、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開發(fā)區(qū)及各類工業(yè)園區(qū)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優(yōu)先保障本行政區(qū)域、本單位、本開發(fā)區(qū)、本工業(yè)園區(qū)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人員租住。市、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充分利用現有房源,對富余房源組織調劑安置。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資建設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登記手續(xù),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中注記“公共租賃住房”字樣。

  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代為登記。

  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不得擅自轉變用途,任何單位或者組織不得以公共租賃住房名義變相進行商品住房開發(fā),變相進行實物分房。

  第二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不得轉讓。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的,應當經市政府批準后整體轉讓,不得分割。政府可以優(yōu)先收購。

  第二十六條 無保障對象閑置6個月以上的公共租賃住房,經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市場租金向社會租賃,租賃期限不超過1年。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基本單位提出申請,并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埍?;

 ?。ǘ┘彝艨诓竞图彝コ蓡T身份證明、婚姻證明;

 ?。ㄈ┘彝ナ杖胱C明及住房證明;

  (四)市、區(qū)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實地調查等形式進行審核。初審通過的,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社居委或者工作單位及區(qū)政府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公共租賃住房初審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資料退回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通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在市政府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

  第三十條 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直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埍?;

  (二)申請人的身份、戶籍、學歷、婚姻狀況等證明;

 ?。ㄈ┥暾埲说氖杖胱C明及住房證明;

  (四)擬租住人員的身份、戶籍、學歷、婚姻狀況、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收入等證明;

 ?。ㄎ澹┦?、區(qū)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規(guī)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不直接受理新就業(yè)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的個人申請。

  第三十一條 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由用人單位負責向所在地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集中申請,并承擔擔保責任。

  用人單位應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單證進行審查,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用人單位將申請材料、擔保書及配租方案報送所在地的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二條 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走訪、實地調查等形式進行審核。對經核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居委或者工作單位及區(qū)政府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錫山、惠山、濱湖、新區(qū)保障范圍內的,由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崇安、南長、北塘區(qū)范圍內的新就業(yè)人員,由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崇安、南長、北塘區(qū)范圍內的外來務工人員,由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核準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核準名單通知有關市、區(qū)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根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的有關規(guī)定對承租對象進行配租。

  第六章 租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配租制度。已登記的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輪候方式公開進行,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重度殘疾人應當優(yōu)先配租;市、區(qū)人民政府引進的專門人才,可以優(yōu)先配租。

  第三十五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辦理配租入住手續(xù)時,應當與出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新就業(yè)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辦理配租入住手續(xù)時,由申請人、用人單位與出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不接受政府配租的房源、不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或者不按規(guī)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xù)的,作棄權處理。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2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工業(yè)園區(qū)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由房源提供單位接到核準通知書后自行安排申請人租住。辦理配租入住手續(xù)時,房源提供單位應當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八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期不高于3年,期滿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xù)承租。

  第三十九條 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初次承租期原則上應與勞動合同期相一致,一般為1年,最高不超過3年,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繼續(xù)承租。新就業(yè)人員續(xù)租期應與符合保障條件的剩余期限相一致;外來務工人員的續(xù)租期應與勞動合同期相一致,但最多不超過2年。

  第四十條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應當及時退房;需要續(xù)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重新辦理租賃申請手續(xù)。

  在租賃期內需要退房的,應當向出租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辦理退房手續(xù),并由出租人報市和所在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期內實行準市場租金,租金標準按當年市場租金平均水平的70%確定。租金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財政部門每年調整一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年審制度。經年審不再符合租賃條件的,承租人應當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戶型應當與租住人口相適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參照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標準;新就業(yè)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標準參照普通宿舍標準。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應當按照公布的租金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并承擔相應的物業(yè)服務費用。

  新就業(yè)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用人單位同時承擔對本單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員的管理責任,并配合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條 已按照規(guī)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員,每年可以提取不超過全年租金額度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四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權,不享有住房收益權和處分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承租人不得擅自對公共租賃住房進行二次裝修,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固定附屬物歸出租人所有,退房時不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做好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并根據申請人享受的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tài)管理。

  第四十八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以及新就業(yè)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工作單位、住房、戶籍等情況發(fā)生變動的,承租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區(qū)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優(yōu)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十九條 納入省公共租賃住房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進行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稅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精神執(zhí)行,涉及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

  第五十條 企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于解決新就業(yè)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居住的住房,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有關規(guī)定的,經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納入住房保障體系,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優(yōu)惠政策。

  第五十一條 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ㄒ唬┎扇√峁┨摷僮C明材料等方式欺騙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借、轉租的;

 ?。ㄈ└淖児沧赓U住房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四)故意隱瞞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報告的情況,謀取不當利益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xù)空置6個月以上的;

 ?。o正當理由累計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ㄆ撸┰诠沧赓U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ò耍┻`反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承租人有上述行為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為租住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申請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在2年內停止受理該單位的申請。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或者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退房的,可以延長租賃期限3個月,延長期內實行市場租金,延長期滿后仍不退房的,按照當年同類、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的1.5倍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自超期居住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用人單位拒絕履行租賃合同義務或者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拒不退房的,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或者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負有合理使用的責任,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和家用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因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為引進人才建設、籌集的人才公寓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 江陰、宜興兩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規(guī)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源:無錫市房屋管理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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